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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

2021-04-06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劫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徘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设计这个代通知金制度,主要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在劳动者无过错,且无法预见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给予其寻找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经济保障。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式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自然终止。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很多人有“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的误会,常常是混淆了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这一组概念。《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仅限于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可,并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并没有提前通知义务。但是,用人单位直到最后一日突然通知走人的做法,的确让劳动者的心会很受伤。出于人性化操作,建议用人单位最好还是给员工一个提前量,防止员工突然面临失业可能会产生的过激情绪。终止合同前提前通知劳动者,对单位来说,是一种新陈代谢,也是一种工作过渡;对员工来说,既是一种人文关爱,也是一种心理过渡,可以减少很多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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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劫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徘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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