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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解答。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第一中标人在公示期间不能变更项目经理,但在实践中,由于投标过程中选择投标方时也包括了对项目经理的确认,所以,变更项目经理,需要与投标方协商,如果投标方同意,那是可以的,如果方不认可这种变更,可以认为是投标方放弃投标,需要承担相应的。
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话,最好先跟公司协商,协商一致的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规定的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那是在订立的正式劳动台同范畴下所行使的。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三天后劳动者就可以进行自离。公司要对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同时要结算试用期内的相应的工资,公司不能对劳动者相应的工资进行扣押,若公司存在这种行为的话,劳动者是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如果投诉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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