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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上路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根据苏州最新的电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只有经过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且悬挂苏州市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号牌后,才可以在苏州市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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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1、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2、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一律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驶;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核发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过渡号牌和行驶证,期满后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驶。取得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法关于电动车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电动车上路行驶属于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50元,并扣留车辆。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而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电动车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查处。 二、对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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