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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法关于电动车的规定

2022-08-20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法关于电动车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电动车上路行驶属于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50元,并扣留车辆。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而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电动车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查处。 二、对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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