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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权是空间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一定范围内地表以下空间的房地产权利。地下空间权可分为地下空间所有权和地下空间利用权。地下空间利...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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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建设、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的普查,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新建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易地建设费的收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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