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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
依法批准的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开发收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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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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