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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进行房屋买卖,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平等、自愿进行买卖合同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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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进行房屋买卖,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平等、自愿进行买卖合同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自然人之间买卖房屋,最重要的是符合法律规定,平等,自愿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三条,商社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卖方对商社开发计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社买卖合同的制定和房价的确定有很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卖方以预约、订货、预约等方式向买方收取预约金作为预约商社买卖合同的保证,由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无法签订商社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相关预约金的规定处理的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商社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卖方必须将预约金返还给买方。第五条、商社预约、订单、预约等协议具备《商社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社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卖方已按约定收取购房费的,应认定该协议为商社买卖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如下: 1、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3、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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