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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房屋买卖中,卖方持有产权收条,是否会被认定欺诈

2022-01-26
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居间合同的对方签字人是谁,是产权人还是出卖人?定金收条是以谁的名义打给你的?这些问题是你这个案件很重要的情节,必须说清楚。一般来说,非产权人以产权人的名义出卖房屋,必须持有产权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仅仅口头说产权人同意出卖或说房子实际是自己的,即使拿出了产证,也是不算数的,其中肯定有某些隐情,往往含有欺骗成分。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实际的房屋交易,买受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证。你这个交易尚未进行,只是交付了定金,此时取消合同并不是坏事。由于对方当事人的非法性,你不能依据定金条款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但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同时要求赔偿定金损失,也就是一倍的定金。另外,在本案中,中介明知对方不是产权人又没有看到产证更没有到产权登记部门去核实,仍然与你们双方签订了中介合同,负有过失责任,还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要求中介在合同范围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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