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产假15天;多胞胎,每1个婴儿,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
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陪产假相关规定 [标签:产假规定,计划生育,产假]强者无敌回答:1人气:36解决时间:2009-06-15 17...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丈夫的陪护假受是否晚育及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影响,大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陪护假的时间,一般为7-10天左右,比方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产假30天,配偶享受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在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解雇或终止劳动或就业合同。 经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同意,女职工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其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工资、履行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6人已浏览
849人已浏览
2,482人已浏览
1,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