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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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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的脾气还是很大的啊你在83年受的工伤,现在如果做工伤认定是不行了,当时已经给你定为一级伤残,你这么多年是否享受了工伤待遇?如果一直在单位坚持上班,即使不是工伤也应该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现在单位如果不管你,你仍然可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你的案件已经是20多年以前发生的伤害,现在无论是去申请仲裁还是到法院起诉,程序启动都有很多的困难,这么多年的很多事情也无法搞清楚,所以也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当面详细的谈一下,把你的具体情况说清楚,把相关的材料也都带上,这样才方便律师给你出主意,当然,你也可以认为我同样是在敷衍你,不过我说的实情,希望您能理解,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当然也是要收费的,至于你的这个事情,律师并不一定都要收取你的费用,也可以为你无偿的提供法律帮助,但是需要你也尊重律师,不要轻易发火,如果你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还可以继续咨询,
你在单位上班3年,现在单位关门不做了,那么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即3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996年之前的工伤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黑龙江省1996年之前的工伤,是老工伤,其实执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的并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之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的可以退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应当恢复工作,工作中因为身体伤残导致工资下降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偿。除此之外,并无其它优待。按照国家的规定,老工伤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但是,法不及以往,并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之前工伤致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是伤残津贴、生活和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呢如统筹,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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