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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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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1、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石碣分局支付。 2、康复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按东莞市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4、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东莞市外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东莞市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5、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是一般民事侵权造成的伤残,可以按照人身赔偿解释进行索赔,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惠州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惠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惠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统计部门发布,全市惠州市统一执行。 (三)待遇审核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上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后将工伤保险费用划拨至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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