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债权人会议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2021-07-28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