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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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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确定赔偿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依法工伤待遇: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此外,伤残津贴不能与养老金同时领取,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工伤丧失待遇条件就是有以上情形的人。
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丧失享受有关待遇,比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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