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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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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权享受工作保险待遇,但该权利与其具备相应条件,履行相应义务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失去待遇条件,或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所以必须停止继续享受工作保险的待遇。必须停止工作上的员工享受工作上的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主要有4种失去待遇条件的情况下(2)拒绝接受劳动力鉴定的情况下(3)拒绝治疗的情况下(4)被判有罪拘留。如果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必须停止工作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6种情况:(1)年满18岁,劳动力不完全丧失的情况(2)就业或参军的情况(3)工作人员配偶再婚的情况(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情况(5)死亡的情况(6)在被监禁期间。
1、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确定赔偿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依法工伤待遇: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者因病完全损失劳动能力,属于因工致残的,有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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