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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一般不属于现役军人,这个时候是会根据普通人的普通法条进行处罚的,需要根据具体所造成的后果进行决定,那我们的生活中,如果是一些现役军...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所在部队组织实施;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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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军人的同一行为违反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刑法的其他犯罪,应当严格遵循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他在军事任务期间犯了罪,那么他就不能适用普通法律。另一方面,如果他在军事任务期间没有犯罪,那么他的罪行就适用于普通法律。刑法第十三条 所有的犯罪概念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处罚,但情节明显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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