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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
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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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如果军人的同一行为即触犯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又触犯了刑法的其他罪,就应严格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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