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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明,原件和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4、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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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明,原件和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4、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清单,原件;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不动产等级所需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留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或减契税凭证、维修基金缴交凭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7、申请拨划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或者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必要材料。
1、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主债权合同(原件);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专门材料: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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