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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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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虽然规定赃款赃物应当“及时返还”,但未规定何时返还。赃款赃物区别于一般财物,其特点就在于“赃”字上。而某件财物是否为赃物,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完成。因此,确定赃款赃物应当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确立“非赃推定”的基本原则。换言之,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之前,原则上不应将财产“返还”被害人。作为例外情况,如果返还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是固定证据需要)话,经被害人申请,可由追缴机关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但是,如果被告人对返还申请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先行返还”或要求被害人提供担保。因此,您还需要继续等待。
一般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赃物首先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财物,赃物在一定基础上是具有证据属性的,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同在,对于赃物,公安机关要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移送时要注意保存。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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