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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赃款赃物管理有以下规定。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赃物首先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财物,赃物在一定基础上是具有证据属性的,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同在,对于赃物,公安机关要进行追缴或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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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原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
《为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物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犯罪分子非法收入的所有财产及其成果均为赃物。赃物属于受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受害人外,没收并上缴国库。2、在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中,赃物已被拘留并依法返还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亲属的,应当在判决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中说明。3、移送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被拘留或者冻结在案件中的,不属于被害人依法返还的,不属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依法返还的,应当在判决文件的事事实和证据中说明。3、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被拘留或者冻结在案件中,不属于被害人依法返还的刑事赔偿的范围。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赃物作出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判决结果中规定,侦查机关应当继续追回赃物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还赃物。5、归还受害人、追回、退还、没收赃物的,应当在判决文件的判决结果中注明其名称、类型和金额。其他不属于赃物的财产于赃物的其他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原所有者。原则上,由查获的侦查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出裁决。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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