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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
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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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
1)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3000元,或者一年内因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到行政处罚,实施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刑事立案,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2)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一)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万元以上的;(二)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总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隐瞒或者隐瞒的犯罪所得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资金,总价值超过5万元的;(四)隐瞒、隐瞒行为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司法解释对隐瞒或者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审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掌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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