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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
看鉴定价格。是否明知处理的是赃物。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有证据证明推定知道”,不包括“过失不知道(即应当知道而因为过失确实不知道)”,更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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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赃款、赃物,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原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产,除政法机关判原单位外,一律上缴国库。由中央政法机关另定判决原则。二、原个人合法财产、单位党费、团费、工会经费、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财产均返还给原主。第三,收回属于受贿的财产,所有受贿的财产将上缴国库。
中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非法收入的一切财产为赃物。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非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产。赃物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和发展有客观的内在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赃物也具有民法特征,即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基本上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不会因诉讼而改变。另一方面,赃物必须是犯罪人通过非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财产,不同于犯罪工具,也不是犯罪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用说违禁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及时没收。
“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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