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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每年12月4日,全国各地都会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近10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有6年主题与宪法相关。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院通过的,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经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八章规定了生育待遇问题: 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8元。 第三十三条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30日以内,但最少应为20日。 第三十五条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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