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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虽然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但该和解协议系双方为了解决原合同争议而产生,与原合同存在密切的关联,现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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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均是按照《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是仲裁机构和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全面审查,而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 1、形式要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是否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三要件。换言之,形式要件审查仅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有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齐备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的三要件。至于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则是实质审查的范围。 2、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审查则涉及到价值判断(合法性)的问题,主要审查仲裁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即仲裁协议中是否有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仲裁协议的订立主体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仲裁庭的构成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仲裁员设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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