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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仲裁庭的组成建议

2021-11-29
仲裁庭的构成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仲裁员设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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