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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民立他字第5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鲁立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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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均是按照《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是仲裁机构和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全面审查,而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 1、形式要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是否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三要件。换言之,形式要件审查仅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有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齐备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的三要件。至于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则是实质审查的范围。 2、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审查则涉及到价值判断(合法性)的问题,主要审查仲裁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即仲裁协议中是否有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仲裁协议的订立主体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能可以看一下约定的条款是否符合以下情况: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不符合,就不能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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