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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关于年假的内容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年假折算方法具体如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扩展资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1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1年不满21年的年休假11天;已满21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节假日顺延。不包括寒暑假。2、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3、由单位预支,后单位可以从社保基金里领。
一、关于产假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关于产前假及哺乳假工资问题 如上所述,产前假包含在产假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相应工资标准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即哺乳期的工资仍按照哺乳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予哺乳员工工作时间内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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