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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有哪些:(一)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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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规定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法》,其具体内容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省里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规定不一致可以按有利于员工的原则向公司申请。
女职工产假有哪些:(1)母乳喂养时间母乳喂养假女职工生完孩子后,应在婴儿一岁内照顾婴儿,每班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授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二)晚育假,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3)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在孕期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孕期12周内的初步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部分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作室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作室休息一小时,夜班不得安排。哺乳时间:婴儿一岁内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可以请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当批准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征、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我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期。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出具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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