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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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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关刑事规章]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于2012年8月20日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于2012年11月19日通过)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想偷越境(边境)的,应当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境(边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布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七)办理越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件(第四十五条) 办理越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越境人员企图越境人员的行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过程中,明知自己是想偷越国(边境)境的,应当立案。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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