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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
盗窃越国(边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知道是盗窃越国(边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的行为。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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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对于本罪,1979年《刑法》无规定。但见诸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这次《刑法》修订时确定了本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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