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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 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构成条件

2022-08-30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对于本罪,1979年《刑法》无规定。但见诸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这次《刑法》修订时确定了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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