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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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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后,有些人会从父母那里得到赠与的财产,比如汽车或者房产等。双方之后又复婚的,这种赠与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主张,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要注意,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想将财产赠与子女,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行。
1、夫妇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贷款,结婚前处理夫妇个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明书,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在这种情况下的住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对于参加共同偿还的配偶,有权要求偿还其偿还的部分。2、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贷款,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结婚后取得住房生产证的,这种情况下的住房贷款是一方结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3、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分享财产购房贷款,结婚后分享贷款,结婚前取得房地产证明书,房地产证明书登记在一方名义上。此时,未注册人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必须证明婚前为购房履行出资义务的第二,必须证明婚前双方承认购房为共同所有的前提出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房地产将被认定为单方面的财产,分割时不会被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地产证明书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认定该出资是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一)双方无法就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当允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二)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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