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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当然,有损失的还是需要赔偿的)。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支付的是报酬。【注意,建筑工程合同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而承包合同并没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他应该包含着承揽合同,范围更大一些。什么土地承包经营了,什么酒店承包经营了,当然,还有建筑工程承包这样的承揽性质的。总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承揽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一、注意时效问题。 二、注意案件的管辖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三、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和术语不规范。例如: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上述协议,在纠纷发生后,在申请仲裁时,被认为协议不明确,不予受理仲裁申请。2、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合同规定:争议可提交a市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协议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在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地方存在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协议不仅没有达到简单快捷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很多麻烦。三、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果有合同规定:如有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该协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违反仲裁的唯一性和最终性,将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协议,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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