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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仲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1-11-12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和术语不规范。例如: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上述协议,在纠纷发生后,在申请仲裁时,被认为协议不明确,不予受理仲裁申请。2、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合同规定:争议可提交a市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协议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在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地方存在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协议不仅没有达到简单快捷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很多麻烦。三、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果有合同规定:如有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该协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违反仲裁的唯一性和最终性,将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协议,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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