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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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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首先,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为从根本上缓解我国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出现的拥堵情况,解决交通安全畅通问题,在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就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完善道路网,以满足交通需求。各地方应当根据本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不同的道路规划。同时,还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交通规划,改善现有道路网的交通组织与控制,积极疏导交通流,以保障安全与畅通。对于如何进行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我国的公路法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次,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两旁,用于帮助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正确使用道路,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道路配套设施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路面缓冲设施、辅助管线、人行过街设施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公路法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有计划地进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对于道路配套设施规划和设计,出现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予以调整。道路配套设施的合理设计能够提高车辆和道路的使用效率,因此,应当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充分利用当代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运用电子、通信、计算机以及自动化控制等高新技术来规划和建设道路的配套设施,以提高交通的机动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道路系统的交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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