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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造成质量问题,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适当赔偿部分损失。因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司法解释不断修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以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本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有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一元标准,即利用数量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这一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二是二元标准,即利用质量和数量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损失一般由直观的数量标准确定。对于非物质性损害的后果,应采用抽象的质量标准来衡量。与一元标准相比,该标准有所进步,引入了质量标准,承认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两种标准尚未结合进行综合分析。三是三元标准,即采用量、质、质相结合的标准,分析滥用职权的损失。这个标准弥补了前两个标准的不足,是一个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损失。认定重大损失的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具体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释》和《立案标准》中规定了本罪重大损失金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式增强了案件损失金额与金额的直观性和可比性,便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实施。在判断一定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质量和数量的统一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和程度,然后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具体损失金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前面已经总结了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类型和范围,这里不再重复讨论。
起诉标准解释为:重大经济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犯罪行为立即减少或损失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数量。在修订司法解释之前,应认为重大经济损失仍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解释。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为: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经济损失等级划分: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一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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