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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份合同均未注册。两份合同未注册,目标房屋尚未交付的,两份合同处于实际未履行的状态,应优先履行先签订的合同。(2)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已经...
开发商一房二卖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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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指出卖方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方。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已经登记过户,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经登记过户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2)以鉴定合同的顺序为准。如两份合同均未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则按合同签订顺序确定合同成立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3)第一买受人转让后出售第二人的,出卖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但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1、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 3、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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