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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
1、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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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法院审理时一般会考虑保护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具体而言,“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且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即卖房人不但要继续履行与在先买房人的合同,还要承担对后购房人的违约责任。即使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法院也会从公平角度及保护守约方利益出发,考虑支持在先购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于一房二卖的处罚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个购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两个购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法院就会考虑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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