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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能够合理利用土地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大前提下,利用单...
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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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包括: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规划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拥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桂林砂轮厂集资房 桂林砂轮厂集资房 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 刚刚竣工的集资房 刚刚竣工的集资房 且,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集资建房相关法律法规:1。《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非法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3、《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四.地方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关键问题1、集资建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3)《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非法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4) 地方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土地出让金返还问题(1)《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非法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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