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基于追偿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基于追偿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典规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是在有合同的情况下进行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只有在共同连带保证下保证人之间才能相互追偿。连带共同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9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1,547人已浏览
3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