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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进而按工伤待遇享...
1.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进而按工伤待遇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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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是可能认为为工伤的。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来《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但是《试行办法》并未废止啊,其仍然还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也不太合理,现实中有有可能回出现以下情况,导致全身瘫痪,象这种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职工突发疾病如果没有死,完全可以利用现代的先进医疗手段,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这样一个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尽力使职工抢救过程拖过48小时——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脑死亡的鉴定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要达到这一点并非难事,视同工伤。”在实践当中?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我碰到这这么一个案例,说有个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脑出血:“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虽然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曾规定,如果单位为了不让患病职工认定为工伤
1.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进而按工伤待遇享受工亡赔偿。 2.如果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则要看该死者在该起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如果是非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认定为工伤,进而按工伤待遇享受工亡赔偿。 3.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因病死亡处理。
1.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48小时48小时是一个时间节点,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超过48小时的,就不符合该条规定,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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