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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但股权可以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存款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不能直接变卖。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留置条款,是指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在我国不允许双方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进行类似约定,即使有类似约定,这一约定也无效。同时,留置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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