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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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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男,身份证号为****,地址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第一,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04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04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00年2月26日延长至2015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00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15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 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辟谣】 租赁合同违约一定要解除合同? 真相:不是 解析: 合同违约并不一定要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醒】 租赁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这些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确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能永久使用。
1、作为承租人一般的违约责任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中途擅自退租的,应该按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作为房东: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租客组织维修的,应支付租客费用或折抵租金,但租客应提供有效凭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租客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租客损失的,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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