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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要从如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
医疗并发症是因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应当属于医疗过失纠纷,不是因过失造成的,不属于医疗过失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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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是包含医疗过失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医务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然后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可以知道,这个未尽到义务的,应当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如果医务人员不是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而是故意造成的,就不属于医疗过错了,而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中,不属于医疗事故:(1)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危险患者的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的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3)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料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由于患者的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6)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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