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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业主不想交物业费的原因由诸多因素引起,但主要有以下原因: 1.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率在70...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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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从最近受理的二十几起物业公司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看,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大多都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其中以屋顶漏水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居多。这种情况下,为数众多的业主通常采取拒交物业费这一方式来对抗,但物业公司诉到法院后,却往往以业主败诉而告终。屋顶漏水的主要原因一般是施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保修期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保修,此时物业公司的职责只是帮助协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超过保修期的,因屋顶属于共用部位,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应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解决,这一规定体现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格式合同中都有这项约定。单从字面上理解,或许与大多数业主的想法相同,如果屋顶漏水问题不解决就可以拒交物业费,但事实并非如此。从合同属性上来讲,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业主支付物业费所获取的对价是包括小区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等等多项服务内容。业主的合同抗辩权权源也基于此。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所应付出的对价则是为业主提供上述服务内容。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费来抗辩物业公司对共用部位维修不善。但物业公司获取物业费所支付的总对价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共用部位的修缮仅是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共用部位维修不缮的履行瑕疵所引起的合同抗辩权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总体上来讲是不完整的。因此业主仅以共用部位维修不善这一履行瑕疵而拒付物业费从法理上来讲是行不通的。
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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