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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房产证未过户,能否追回

2022-03-19
我和其他6个人,在2000年-2004年间分别从乙方购买二手房一套,期间我们付清房款后,房子全都已交付使用,但是乙方在房子交付后,就故意躲避不办理过户手续,我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在2012年10月提起了诉讼,2013年1月一审我们胜诉,乙方提请上诉,2013年5月16日终审维持原判。但是2013年6月5日乙方恶意将上述6套房产抵押给银行,到期不还,银行起诉乙方,而法院判决银行胜诉。要扣押房产,根据《抵押法》第37条的规定,我认为银行与乙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并且银行有审查抵押物的义务,我可以这样认为这是乙方与银行串通的恶意抵押,其目的是转移财产。这是否是法官在没有进行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判的葫芦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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