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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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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级工伤职员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可以获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获得。 2、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3、2013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5036元/月。
根据以下条例,九级工伤可以得到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若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6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51*3个月=16353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1*3个月=16353元。总计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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