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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二章对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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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规定外。贪污行贿犯罪、国家职工渎职犯罪、国家机关职工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留、刑事供述、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市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市民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事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立案调查。2、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包括:(1)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本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2)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控、秘密搜索、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部侦察和位置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3)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设备进行正当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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