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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二章对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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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在《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辖、级别管辖,但未规定公安侦查立案管辖。公安立案管辖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二条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依照该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应在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报案。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上可以看出,公安刑事立案和法院刑事审判的管辖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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