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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标的额达不到中级或高级法院的管辖标准,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与普通诉讼没有区别。 《民诉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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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或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案件并不是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会管辖一部分特殊的和严重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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