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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或是除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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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不变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以合同总额和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等级管辖;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确定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等级管辖。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增加诉讼标的金额,导致诉讼标的金额超过被诉法院级别管辖权的,一般不变。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等级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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